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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内部审计规定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9日 00:00   查看次  

西安外国语大学内部审计规定

西外大发〔2007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障学校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学校审计部门依法独立监督和评价校内有关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有利于促进资金的合理应用,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条  学校审计机构在校长(校长可委托其他校领导协助分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配备一定数量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也可聘请特邀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处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时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等,必要时可以复制有关证明材料;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产、物资、资金、契约合同等,必要时可以先封后查;

(四)检查有关财务电子数据系统和资料;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组织召开座谈会或到有关单位查访,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和拒绝提供有关资料,以及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 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做出评价。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机密。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对成绩显著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应当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职责

第十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支计划、外汇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三)学校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学杂费、捐资,对外投资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经济合同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经济效益,学校所属各类办学实体的财务收支;

(七)基本建设工程(含维修、装饰和绿化工程)的预算、结算和财务决算;

(八)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的评审;

(九)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的评审;

(十一)接受党委组织部提请,对学校有关内设机构及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二)校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学校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审计。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处审计确认后,方为有效:

(一)学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收费项目的出台和标准的调整,集资项目的出台和资金使用安排;

(四)重大项目投资的确定;

(五)校办产业的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六)呆账、坏账的处理;

(七)资产的转移和报废;

(八)校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确认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参加学校财务工作会议及其他有关涉及经济活动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对学校的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等工作及有关经济合同的制定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视情况不同分别提出改进意见、报审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移交纪委、监察室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审计终结,向审计处提出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报告出具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从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书面提出,主管校领导应当在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最终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或审计处对主管校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申请复审。

第二十条  审计处要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并按规定管理。

第五章  有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或经济处罚等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举报、检举人员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移交纪委、监察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外国语学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西外发〔2003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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