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时间:
 
访问旧版 繁體版
网站首页 部门概况 通知公告 财务制度 政策法规 服务指南 信息公开 综合服务平台 校园缴费平台 下载中心
您的位置: 首页 >>  财务制度
各级行政领导及财会人员经济责任制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9日 00:00   查看次  

各级行政领导及财会人员经济责任制

西外大财发〔20075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财务工作,确保各级领导和财会人员在经济工作中正确履行职责,规范校内财经工作秩序,提高财经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014号《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的要求,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经济责任制所称行政领导,是指校长、主管财经工作的校领导、计划财务处长、二级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财会人员是指我校行政隶属下专职和兼职的财会人员。本经济责任制是指上述人员在学校经济管理工作中可以行使的职权、应尽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经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计划财务处长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二级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国家和学校统一的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会人员依据《会计法》做好具体的财务工作。各层次人员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制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  校长经济责任制

第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行政工作的总负责人,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行政工作的法定权力,对全校的财经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如下:

1、领导全校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依法对核算和会计工作实施监督。

2、审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基本建设和自筹基建计划、办学资金筹措计划,并提交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讨论,校党委会批准。

3、审查学校重要财经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审查校内各类经济分配方案和提成比例,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4、审查校内财会机构的设立和财务机构负责人选拔方案,保障会计机构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

5、审查学校教学、科研、后勤等方面大宗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和使用效益情况。

6、审查国有资产管理、评估、产权界定等方面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校长在学校的经济管理工作中具有以下权限:

1、检查监督校内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了解和掌握各单位的货币资金结存和管理情况。

2、制止、纠正或拒绝执行学校财经工作中的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不讲求经济效益、无故不执行预算计划和经济合同等行为。

3、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情况,检查监督学校各项资金的使用和各项费用开支,对年度预算和资金的使用提出调整方案。

4、审批20万元以下的预算追加项目;审查100万元以下的预算追加项目,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5、审批10万元以上2O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入股、借贷项目;2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校长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6、审批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项目。

7、主持制定并签署学校有关财经方面的重要财经制度和办法,仲裁各部门、单位之间的重大经济纠纷。

第六条  校长在学校的经济管理工作中,对出现的以下情况负责:

1、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学校重要财务规章制度、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的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

3、学校所属部门逃税漏税,截留应上交国家的收入,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现象。

4、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有财产蒙受损失。

第三章  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经济责任制

第七条  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在学校的财经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学校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规范经济行为,保证学校的财经工作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

2、组织领导财务部门制定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组织和参与各类经济分配政策和学校重要财经制度的制定,负责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和二级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审批。

3、参与研究学校长期发展规划,参与审定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劳动工资计划、重要设备物资采购计划、办学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对外投资方案和主要经济合同或协议。

4、组织学校财务部门编制综合财务预算,制订经济分配方案和其它财务收支规划,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

5、研究确定学校财务工作长期发展规划,审定学校年度财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6、具体处理学校资金筹集、调度以及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学校财务预算以内的财务开支审批。

7、组织领导学校各单位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协调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8、领导财务部门开展经济和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及时提供准确的经济、会计信息。

9、负责组织学校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财会机构,参与组织领导财会业务培训、业绩考核、岗位聘任、专业职务聘任工作,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在学校的经济工作中具有以下权限:

1、参与研究学校发展规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计划和其它重大经济问题。

2、经校长授权代理校长签发上报和下发有关经济、财会的报告、报表和通知。

3、主持召开学校财经工作的专业会议;主持制定并签署学校有关财经方面的一般性业务制度和办法;仲裁学校各部门、单位之间的一般经济纠纷。学校重要财经制度和办法的制定或修订,应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查后,提交校长批准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各部门、单位之间的重大经济纠纷,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提交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裁决。

4、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预算和收支计划,审批10万元以下的预算追加项目。

5、参与学校对外投资、入股、借贷等重大经济问题的决策,审批10万元以下的投资、入股、借贷项目。

6、制止、纠正或拒绝执行学校财经工作中的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不讲求经济效益,无故不执行预算计划和经济合同等行为。

7、要求有关单位提供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收支计划、资金使用、结存的有关资料。

8、参与研究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第九条  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在学校的经济管理工作中,对出现的以下情况负责:

1、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的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

3、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和造成学校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的现象。

4、学校所属部门偷税漏税,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现象。

5、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部门负责人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现象。

第四章  计划财务处处长经济责任制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长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在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学校的日常财经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学校年度收入预测编制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并提交主管财务副校长、校长、校财务委员会和党委会审议。负责调配、运筹、保证学校发展和建设项目所需要的资金。

2、负责学校各项收入筹集、组织、管理、监督工作,保证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努力完成学校规定的经费增长目标。

3、负责校内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制定、完善和落实工作,组织领导计划财务处和财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4、负责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监督和管理校内各单位的收费行为。

5、负责提交校内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财会人员任免、岗位聘任、轮岗交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初步方案。组织领导全校财会人员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和二级财务机构的财会业务指导。

6、负责对校领导提交的重大经济事项,如对外投资、入股、借贷项目进行调查论证、效益审核工作。

7、组织领导计划财务处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负责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核算和监督,及时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

8、负责制定计划财务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督促、研究、布置和总结财务处工作。

9、负责完成校领导临时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长在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具有以下职权:

1、检查、监督校内各单位的资金上缴、资金使用情况。

2、劝阻、制止和向校领导反映违反国家政策、财经制度、财经纪律的收、支款项。

3、对校内各单位费用的开支情况、工程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奖惩意见。

4、对校内各单位制定的有关财经方面的制度和办法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5、组织召开经济活动分析或财务会议,并向各单位索取有关资料和报表。

6、要求有关单位提供编制年、季、月度会计报表和预算计划的各种有关资料。

7、检查、监督校内各项资金和费用的使用,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计划的变化,对资金、费用的使用向校领导提出调整的建议方案。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长在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对出现的以下问题负责:

1、因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制度不力,在处理会计业务方面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浪费、罚款等现象。

2、因措施不力完不成学校的收入、支出、资金等方面的经济效益计划目标。

3、由于资金计划不周、管理不善、监督不严,影响学校正常资金周转。

4、由于不及时清理银行往来账及往来款项造成学校资金损失。 

5、财务档案整理归档不及时,管理不严,出现损坏、遗失等现象。

第五章  二级单位行政领导经济责任制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财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二级单位行政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工作。二级单位行政领导依职能部门性质特点不同划分为三类:一是执行一级财务预算经费的单位负责人;二是推行目标经济责任制的单位负责人;三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等。

第十四条  执行一级财务预算经费的单位行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如下:

1、主要职责:组织执行本单位预算或财务开支计划,全面负责单位日常财务收支审批工作,在学校下达的经费预算内,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2、主要职权:对学校下达的预算经费进行统筹安排和使用,并实行日常财务收支“一支笔”审批。学校配置的房屋、仪器、设备等资源进行统筹安排和使用。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资产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等情况。

3、对出现的下列情况负责:本单位因计划不周或挥霍浪费造成的超预算、无预算开支等预算失控现象;本单位贯彻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政策、制度不严造成的违纪违规或损失浪费现象。本单位管理不善而出现单位随意转让、出租、出借、报废、变卖、遗失学校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推行目标经济责任制的单位行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如下:

1、主要职责:(1)在学校统一财务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单位留用资金的预算支出编制,并上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备案。

2)组织执行本单位财务开支计划,全面负责单位日常财务收支审批工作,遵照国家财经法规和校级财务管理制度,在学校下达的经费预算内,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3)负责单位各项收入的筹措、组织、管理和上交工作,保证各项收入及时、全额上交计划财务处或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单位财务账户。

4)组织、领导本单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各类资产管理制度,完善资产责任分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5)组织、领导本单位依据学校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2、主要权限:(1)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财会制度的规定,并参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奔着厉行节约原则,对学校留用的总经费进行统筹安排和使用,并实行日常财务收支的严格审批程序。

2)学校配置的房屋、仪器、设备等资源进行统筹安排和使用。

3)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资产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等情况。

4)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计划的变化,对本单位资金、费用的使用向计划财务处和校领导提出调整建议方案。

5)检查、监督责任单位各项资金和费用的使用。

3、对出现的下列情况负责:(1)本单位因计划不周或挥霍浪费造成的超预算、无预算开支等预算失控现象。

2)本单位贯彻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政策、制度不严造成的违纪违规或损失浪费现象。

3)本单位管理不善而出现单位随意转让、出租、出借、报废、变卖学校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

4)本单位出现的违犯国家和学校规定,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补贴,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使用非法票据收费等行为。

第十六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单位的行政领导的经济责任除遵循上述第十五条的职责、权限和责任外,同时还有如下经济责任:

1、主要职责:

1)组织、领导本单位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国家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指导下,负责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分配办法,报相关部门审核。

2)组织、领导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对单位的经济事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监督。

3)组织、领导本单位财会人员或财务经办人做好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的管理,督促财会人员及时上缴、妥善保管和定期核对货币资金,及时清理债权、债务,保证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杜绝资金的损失浪费。

4)组织日常预算和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申报工作。

5)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按时向财务处和有关管理部门报送各类报表和相关资料。

2、主要权限:

1)在学校统一财务规章制度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管理条例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2)在学校统一财务领导下,负责组织会计核算和管理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并定期向校级财务机构报账和报送会计报表。

3)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货币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4)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审批本单位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2万元以下的开支、筹资投资支出项目。大宗日常开支须经董事会审批。

5)对各类贷款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董事会同意,5万元以上应该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计划财务处和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汇报。

3、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对出现的以下情况负责:

1)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指使授意本单位财会人员及其它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等违法行为。

 3)本单位逃税漏税、截留应上交学校收人;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私存、私放、坐支、私分收入等违纪行为。

4)本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套取、挪用、丢失货币资金等行为。

5)本单位因管理不严造成的会计档案损坏和遗失现象,违犯国家规定擅自毁损会计档案的违法行为。

6)本单位有意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未经董事会同意,私自贷款筹资,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担保、抵押学校资产,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基层财会人员经济责任制

第十七条  基层财会人员作为具体工作的执行者,在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中具有以下职责:

1、协助单位领导在国家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单位财务收支、内部控制、成本核算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财会制度的规定对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提供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资料。

3、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和管理,定期核对资产账目,保证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证相符。

4、定期检查、分析单位财务收支、成本、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单位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领导参谋。

5、负责单位各类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上缴工作。

6、负责货币资金的管理,妥善保管现金、财务专用章、收款票据、印鉴和银行结算票据,按月核对银行存款账目,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7、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

8、按期向计划财务处及其它有关部门报送单位年度财务开支计划、财务收支决算,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分析报告,月度财务会计报表。

9、负责单位重大经济事项汇报工作。对单位各类收入、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二级核算单位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2万元以上的大宗开支、筹资、投资项目,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主管财务领导和计划财务处汇报。

10、负责向有关会计监督检查部门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以及相关情况。

11、负责完成计划财务处和单位领导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基层财会人员在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中具有以下职权:

1、在依法审核原始凭证过程中,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2、对违反《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事项,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规定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示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3、制止和纠正伪造、变造、故意销毁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置小金库的行为,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主管财务领导和计划财务处汇报。

4、参与编制单位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

5、参与单位对外投资、入股、借贷、改建扩建工程、大型设备购置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前期调查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工作。

第十九条  基层财会人员在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实施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不严或处理会计业务不当造成损失、浪费、罚款等现象。

2、由于财会人员的原因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规定填制原始凭证或者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

4、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致使资料毁损,丢失的现象。

5、因不及时清理银行未达账、往来款项及现金管理不善造成学校资金损失。

6、由于财会人员原因,出现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现象。

7、未履行会计人员职责造成的其它违纪行为。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条  本经济责任制所指各级行政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给予奖励:

1、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挖掘增收节支潜力,积极组织各类收入及时足额上交财务部门,增强学校的办学实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在维护国家和学校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4、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的。

5、有其它突出成就或模范事迹的。

第二十一条  本经济责任制所指各级行政领导和财会人员在经济管理工作中有以下行为的,学校将给予处罚:

1、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依据《会计法》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学校给予开除公职或相应的行政处罚

2、对违反校级财务规章制度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如津贴扣除)或相应行政处罚(行政降级)。

第二十二条  本责任制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计划财务处电话:029-85319744 传真:029-85319411 电子邮箱:cwc@xisu.edu.cn
地址:西安郭杜教育科技产业开发区文苑南路 邮编:710128
版权所有©2011-2015 西安外国语大学计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