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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9日 00:00   查看次  

西安外国语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西外大财发〔2007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资金,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有关经费拨出单位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来源。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我校在编或外聘教职工和校内单位或部门从事各类科研活动所获得的经费。科研经费来源依渠道不同可划分为:

1、纵向科研经费。指经过一定规范程序申请批准立项,并为此项目拨入专门的研究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来源一般源于政府预算拨款。经费来源包括:国家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等);省部级项目(教育部及其他中央各部委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级教学教改研究项目等);地局级项目(省教育厅、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市科技局科学研究项目等);重大项目子课题;其他部门立项(国家、省、市等不同层级学术团体、协会下达的专项课题研究经费等)。

2、横向科研经费。指不经过申请,由非政府部门和实体以委托、协作、联合等形式开展的科研项目而拨入的研究经费。经费来源一般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批准立项委托研究项目、协作政府、高校等有关部门委托研究项目、外单位提供出版资助项目、境内外合作项目、社团个人提供资助研究项目等)。

3、校内科研经费。指由学校组织统一立项拨给个人的研究经费及为鼓励教师进行科研活动而配套的经费。经费一般包括:校内科研基金立项、校内教改基金立项、教材建设立项、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依据立项课题校内配套经费、其他研究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

1、以上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计财处科研经费账户。

2、科研处根据有关课题的立项文件,通知课题负责人。

3、科研经费到位后,由计财处负责发放“科研经费卡”,经费金额以到款总额为准,配套资金以到款金额比例为依据。每个项目在计划财务处有一个账号和一个项目经费卡。

4、科研经费均实行按课题建账,独立核算。纵向、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由课题负责人全权负责。课题负责人应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申请时所列经费使用范围,自主合理支配本课题科研经费的使用。课题组其他人员使用课题经费,必须经过课题组长签字和授权。

5、纵向、横向科研经费由校计划财务处分别按进款总额的5%、8%扣除管理费,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6、校内各项科研项目的配套资金其拨入时间,必须符合科研处配套资金的有关规定,计财处以科研处成果审批合格的文件为依据拨入配套资金。

第四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等。

第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规定

1、对专项经费来源课题,有对应文件管理办法的,严格执行相关文件经费开支规定,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管理办法等。无对应项目经费管理文件时,依据申请书预算经费开支项目内容进行报销。

2、调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所发生的各类交通费(火车、飞机、出租车、长途汽车、轮船等)、食宿费及其他费用(订票费、途中保险费、行李托运费、会务费等)。差旅费中参加会议的住宿费按会议通知所指定的住宿地点的金额实报,报销时须附会议通知或有关文件的证明;对中级职称以下的课题组成员及教授的随行人员乘坐飞机,经课题负责人同意,可在本课题经费中报销。使用自驾车的人员必须到科研处填列有关表格,经过部门负责人签字,随同燃油发票一起进行报账,除燃油费外的其它费用一律不予报账。

3、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打印费、誉写费、邮资、版面费、审稿费、出版研究成果费,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和软件购置费等。

4、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总资助金额的8%。

5、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开支。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项目下达部门的批准方可购置,同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此处设备费不包括电脑耗材、低值易耗品等)。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该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且按照严格的程序审批后执行。

7、在研项目经费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研究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凭科研成果鉴定证书或其他有效结题(验收)材料,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和科研处办理有关手续。按计划结题的课题经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后,结余经费该课题组可继续用于其它科研活动,也可以将剩余经费的60%提取现金作为劳务费支出,但结余经费以不超过总资助金额的15%为限。

第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规定。经费开支范围原则上参照第五条的开支范围,同时下列项目可列为开支范围:

1、通讯费,指项目研究中,课题组成员为项目研究支付的相关通信费用,包括上网费、固定电话费和移动电话费等。

2、设备费采购可根据研究需要购置电脑、摄像机、照相机、打字机、复印机、扫描仪等相关的辅助设备,但要按学校资产统一登记管理。

3、劳务费和咨询费,可按实际到位经费的20%提取,作为课题研究人员科研津贴。应纳个人所得税金额由计划财务处按国家相关规定在项目总金额中直接代扣代交。

4、接待费,为完成科研项目而加班开支的餐费、招待费等。

第七条  校内科研经费开支规定

1、纵向科研经费学校对应的配套资金,其使用开支必须经过科研处负责人对发表或出版的成果数量和质量按照科研处下发的配套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认定,经批准后,方可按财务相关规定报支。差旅费开支按照校计财处差旅费开支暂行规定执行。配套的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接待费、劳务费、加班费、人员工资、奖励等费用的开支。

2、引进人才校内配套的科研启动费,主要开支范围为参加学术会议,购置必要的图书资料,出版学术专著,发表科研论文等费用。如需购置电脑及相关研究设备,必须经过科研处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的批准方可报销,且报销经费不得超过校科研启动费的50%

3、以学校名义由科研处组织立项的校内课题,其经费开支由科研处负责人签字批准,按校相关财务制度予以报销。

4、以学校名义由教务处组织的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等立项的校级课题,其研究经费开支由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审批,按校相关财务制度予以报销。

第八条  科研经费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学校财务制度和科研处的有关规定,科研经费不得超支,不得私自挪作他用,并应接受计财处的年度检查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九条  所有计划项目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受资助者应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阐明原由,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已拨经费的财务决算,一式二份报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校内科研经费全额追回,校外来源科研经费按项目下达部门要求退回剩余经费,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已开支金额按科研处审核意见从个人工资中扣回。

第十条  科研经费使用单位和个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后,必须按时到计财处作报账处理,经费使用发票原则上必须在年内报账。最迟不超过次年2月末。如遇特殊情况,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以上所列经费使用范围,校内研究所(中心)及科研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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