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及上级有关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温馨提示:年所得额超12万可不是收入额超过12万哦)
一、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以下五种人不申报,税务机关发现后可以按征管法处理。
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年收入12万以上了,不申报个税会有什么后果?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发现后,一般是征管部门通知个人申报。稽查在检查单位扣缴情况时,也可能对12万申报情况做出处理。
如果查实纳税人年所得12万以上而未进行自行申报的,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到什么地方申报?纳税人只要在下列的一个地方申报了全年收入,就不用再到其它地方重复申报了。而且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只能在一个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不能重复在多个地方申报。但要注意纳税地点的顺序,以免被申报地争抢税源。
基本原则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所在地,发工资的单位所在地,单位代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所在地。一般情况下你目前的工作地即为12万自行申报所在地。最后兜底的是户籍所在地。
申报地点的具体要求是: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 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四、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终还需要申报?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所得税目规定的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 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 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各项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年所得12万以上是指年度综合收入,是下列项目合计的总收入。一个年度内,个人取得的下列各项所得相加,达到12万以上就应该自行申报了。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外籍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
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剔除免税所得,如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以后的余额。
注意:如果2016年度只在一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单位已经依法扣缴了个税,12万申报不需要补税。如果有未扣税的情况,应该补税。
如果2016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应计算是否依法缴纳了个税。同一月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应合并纳税,可能需要补税。
如果2016年在两个以上地方取得了工资薪金,建议在目前的工作地申报。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
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注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独资企业如果是核定征收所得税,或以票管税,税务机关会通过核定所得额和购买的发票额倒推计算经营者和投资者取得的所得是否超过12万。
如果2015年度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发票开具额倒推的所得额超过12万,建议申报。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注意:建安企业的包工头属于此类。税务机关关注建安发票开具信息。如果税务机关已经掌握所得超过12万,建议申报。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5、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6、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在计算年所得时,如果纳税人掌握的是税后收入,那么应该将其换算成税前收入,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准确计算所得。
8.偶然所得,指中奖、中彩和其它偶然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9.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参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取得下列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12万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
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