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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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落实2019年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办法的通知

    作者:杨菲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1-03 浏览量:

     

    校内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调整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是此次个税新政的重要政策红利,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因我校2019年1月工资发放日为1月3日,暂时无法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中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的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税款多退少补,不会影响教职工全年实际纳税额。

    目前六项附加扣除费用的申报可通过手机下载APP及web网络申报以及填报信息表报送,但由于各个单位实际操作软件还需进一步升级更新,最终按哪一种办法申报还未确定,请各位老师耐心等待,近期我处将会与财务软件供应商协作,尽快落实实施办法,具体操作细则后续推出。

    为了让各位老师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更清晰的了解,现将该办法做如下解读:

    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将以往的按月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改为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4项收入按年累计计税。新设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一、子女教育

    1.享受条件:

    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

    学历教育: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标准方式:

    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

    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500元。

    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起止时间:

    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教育结束当月。

    4.备查资料:

    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

    特别提示:

      (1)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2)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连续扣除。

    二、继续教育

    1.享受条件: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2.标准方式: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

    例: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3.起止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

    该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证书应当为2019年后取得。

    4.备查资料: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

    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

    特别提示: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三、住房贷款利息

    1.享受条件:

    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标准方式:

    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扣除人: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3.起止时间: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4.备查资料: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

    特别提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符合政策,可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

    四、住房租金

    1.享受条件:

    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2.标准方式: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

    (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每月1100元;

    (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每月800元。

    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且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

    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无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3.起止时间: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4.备查资料:

    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

    五、赡养老人

    1.享受条件: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含)

    被赡养人——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标准方式: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具体分摊的方式:均摊、约定、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不变。

    3.起止时间: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4.备查资料:

    采取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留存分摊协议。

    六、大病医疗

    1.享受条件: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

    2.标准方式:

    新税法实施首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要在次年才能办理,也就是说最早在2020年办理。

    3.起止时间: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备查资料:

    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

    如各位老师还需了解更多个税政策,请登录陕西省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http://www.sn-n-tax.gov.cn/portal/site/site/portal/snsw/nry.portal?contentId=OUI12MCEP2R17HAW2G730FDO0114BRUX&categoryId=3BM21WYYQ173TMAY9OIQ9TIAUQYWK1WD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http://www.sn-n-tax.gov.cn/portal/site/site/portal/snsw/nry.portal?contentId=64QBTN730C9JRJJZ7C5QYHI1BYHV16W7&categoryId=3BM21WYYQ173TMAY9OIQ9TIAUQYWK1WD

     

                                         财务处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