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2023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及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提高了赡养老人、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纳税人从9月申报期起即可享受。
具体标准变化如下:
1.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3.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温馨提示:
本次政策调整无需纳税人手动调整,财务处将统一在工资计税时体现,通过国家税务信息采集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数据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扣本年度后续月份的应交税款,抵减不完时,可以在明年3月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如有疑问,请咨询会计核算二室电话85319890或至行政楼A101室现场咨询。
财务处(内控制度建设办公室)
202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