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
陕财办会〔2010〕40号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会计工作的实际,我们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创建活动。省级部门、市(区)财政部门通过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以下简称考核),促进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
第三条 考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具体负责考核办法、标准的制定,证书的统一管理,考核认定省级单位优秀等次,受理省级单位合格等次、市(区)优秀等次备案,对备案的优秀(合格)等次单位进行抽查。
省级部门负责直属单位考核工作,具体负责合格等次单位的认定,优秀等次单位的申报。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的认定、发证、复查等管理权限由各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实地情况确定。
省级部门、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考核认定部门),要细化考核任务、落实考核责任,为考核工作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
第四条 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另行制定)开展考核工作,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实行扣分制,考核分为“优秀”、“合格” 、“不合格”三个等次。
依据考核结果,获得90分以上的单位为考核“优秀”等次;获得75分以上不满90分的单位为考核“合格”等次;不满75分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设置及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会计电算化运用等方面。
第六条 考核采取单位自查自纠和考核认定的方式开展。各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自查自纠、整改完善,达到规范化要求后,向考核认定部门申请考核认定;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考核认定。
第七条 考核认定部门应当组织考核工作组实地考核。考核工作组成员应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第八条 考核工作组成员应全面掌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熟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按照《考核标准》,统一尺度、统一程序、统一方法,做到客观公正、据实评分。
考核工作组成员在考核中应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有关纪律规定。
第九条 实地考核应以被考核单位上一年度的会计资料为主,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程序及要求开展考核工作,考核采取“听、查、评、议”的方法,考核结束下达检查结论或决定。
(一)与被考核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会计人员座谈,了解单位会计工作基本情况及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自查自纠、整改完善情况。
(二)认真阅读有关资料,实地查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会计资料等,并量化打分。
(三)考核评议,提出考核的初步结论及意见。结论及意见应包括被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情况、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考核结论等内容。
(四)考核结束时,考核工作组应与被考核单位交换考核意见。考核意见经考核工作组组长、被考核单位签章后交考核认定部门。
(五)考核认定部门根据考核意见,下达考核结论,认定考核等次,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被考核单位应向考核工作组提供下列材料:
(一)自查报告或整改报告;
(二)自查评分表;
(三)近二年来接受审计、税务、财政等监管部门检查出具的检查决定或结论等;
(四)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的会计资料及其它书面证明材料;
(五)依法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已经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等次的单位,申请“优秀”等次的,还应提供“合格”单位确认文件及证书。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为考核“不合格”等次:
(一)《考核标准》中,某一考核大项得分为零;
(二)应依法建账而未建账,或者虽建账,但长期不记账、不对账,会计账目混乱的;
(三)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完整,情节严重的;
(四)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六)考核前三年内,经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确认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七)不按规定时限执行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准则的;
(八)未在规定时限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
(九)提供虚假考核资料,或有隐瞒不规范会计行为的。
单位涉及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暂不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实行二级核算或者三级核算的单位,考核认定为“合格”等次的,下属单位达到“合格”等次单位数量应不低于70%;考核认定为“优秀”等次的,下属单位应全部达到“合格”等次,“优秀”等次单位数量应不低于70%。
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社会代理记账机构,认定考核等次,参照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考核认定部门应对 “不合格”等次单位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为六个月。整改完成后由考核认定部门重新考核。
第十四条 “不合格”等次单位由考核认定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单位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集体和财政系统先进评选;
(三)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级会计师评审和会计领军人才选拔;
(四)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要参加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的财会法律、法规的强化培训。
第十五条 考核认定部门要加强对“合格”、“优秀”等次单位的后续管理,逐步建立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档案。按照考核认定与复核相一致的原则,建立定期复核制度。考核认定部门每三年要完成“合格”、“优秀”等次单位的全面复查。
第十六条 考核认定部门复查后,单位达不到相应考核等次的,予以警示,并责令其在六个月内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等次的,撤销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等次,收回证书和荣誉奖牌,予以通报,并按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要对拨付其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七条 对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等次证书,由财政部门颁发。证书应当载明授予单位名称、法人姓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姓名、会计机构负责人姓名、考核等次、验发证书部门、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复查时间与结果等内容。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等次证书和牌匾由市(区)以上财政部门按规定格式印制。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和省级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陕西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试行办法》(陕财会〔1997〕009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会〔2001〕023号)同时废止。